第一章 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口头警告或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及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其他一般违纪行为者。
第二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第一条所列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4.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5.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者;
6.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7.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8.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9.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0.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者;
11.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2.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3.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4.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15.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
16.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
1.桌内、座位旁、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者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看与否);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者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2.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四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平时作业/论文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5.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7.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并取消其学位授予资格(不得申请学位复议):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两次考试作弊的;
5.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六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的,给予加重一级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办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处理。
第八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二章 违纪处理程序
第九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考场记录为事实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并向违纪或者作弊考生告知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纪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若考生拒不签字,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后,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字处签字确认。
同时,监考人员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试违纪情况说明表”,连同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考务办公室,发现替考情况的要将替考学生一同带到考务办公室(提前考试等不设考务办公室的交教务处)。
考试周期间,保卫处安排专职人员在考场周围巡视,并协助考务办人员处理突发事件。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十条 教务处登记后将情况通报学生所在院(系、部)(考试周每天由院(系、部)派专人领取学生违纪材料复印件,其他时间的违纪材料复印件可由教务处转交院(系、部),违纪材料原件由教务处保存备查)。学生所在院(系、部)应组织对学生违纪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复核,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认真做好笔录,根据违纪事实和本办法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学生。拟受处分的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和处理意见书上签字,若学生拒不签字,由院(系、部)在学生签字处签字确认。处理意见书应由院(系、部)领导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学生所在院(系、部)将学生本人所写违纪情况说明、笔录原件及院(系、部)处理意见书于3个工作日内送交教务处。学生不配合复核调查的,不影响对其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十一条 教务处审阅学生违纪相关材料后,报学校批准。对学生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应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学生的处理,学校出具处分决定书后由院(系、部)送达学生本人,并由学生签字确认;无法直接送达的,在校内公示7天,公示期满视为送达;也可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办法送达。
第十二条 学生对处分有异议的,在处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归档及申诉等问题,依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同样适用于与本考试有关的其他学生。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