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使会计学院狠抓学风的工作落到实处,促使学风的进一步好转,保证同学们之间公平竞争,促进比学赶超学习风气的形成,确保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2.凡是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而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取消当学年一切奖学金评定和其他评先资格,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定资格。
3.凡是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考试中,被学校或学院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的,均按考试舞弊适用于本办法以下4~8条。
4.凡考试舞弊的,不是党员的将在毕业前不再考虑其入党问题,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资格且在校内不再考虑其入党问题,是正式党员的按学校给予的处分在党内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给予加重一级的党内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凡考试舞弊的,不是学生干部的将不再考虑其担任学生干部,凡是学生干部的立即撤销其学生干部,已获得的荣誉也将予以撤销。
6.凡考试舞弊的,毕业前将不再有参评与课程考试成绩密切相关的各种奖励的资格;已获得的与课程考试成绩密切相关的各种荣誉称号将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各种奖励将予以追缴收回;凡考试舞弊或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而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贫困生,按照《会计学院贫困生评议认定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取消其贫困生资格。其中被学校或学院认定为考试作弊(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的,将把学生违纪事实及其危害通知学生本人家长,并要求家长到学校协助对违纪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被学校或学院认定为考试作弊(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被学院认定为考试作弊(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第2次及其以上者,将按第2次的实际舞弊情况上报学校教务处。
7.凡学生党员干部知道有考试舞弊倾向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对发现的考试舞弊行为应上报会计学院,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8.一个行政班级凡考试舞弊累计超过三次的,取消该班毕业前一切先进的参评资格;已获得的先进称号予以取消,已取得的各种奖励将予以追缴收回。
9.凡考试舞弊过后查实的,仍适用于以上4~8条。
10.本办法自2010年9月30日起施行,且对2010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问题不具追溯效力,解释权归会计学院党总支。与此同时,学校不对学生不及格及不及格门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原则上会计学院也不再附加特殊的要求。
会计学院党总支
201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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