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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航院及会计学院有关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2009-06-12 00:00   审核人:   (点击: )

    郑州航院有关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

    按语这里将学校和会计学院关于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理的事涉作弊同学学业完成和人生前途的有关规定摘抄于此,希望那些已经作弊未被发现或准备在相关考试中作弊的同学认真阅读学习,汲取有关同学被严厉处分的深刻教训,在今后的考试中不存任何侥幸心理。在此也重申,会计学院有关考试违纪、作弊的处理将更加严格认真地加以执行。东校区监控系统已经启动随机录像,请广大考生注意。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桌内、座位旁、试卷下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阅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者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者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2.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五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5、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7、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两次考试作弊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

    7、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考生有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的,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 两次考试作弊的;

    (六)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七)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第三章 违纪行为与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违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规定,被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被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郑州航院会计学院学生考试舞弊处罚的规定

    1.为使会计学院狠抓学风的工作落到实处,促使学风的进一步好转,保证同学们之间公平竞争,促进比学赶超学习风气的形成,确保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2.凡是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考试中,被认定为违规行为而受到通报批评处分的,取消当学年一切奖学金评定和其他评先资格,并取消其优秀毕业生评定资格。

    3.凡是学校和学院组织的考试中,被学校或学院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考试作弊(含认定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严重考试作弊的,均按考试舞弊适用于本办法以下4~8条。

    4.凡考试舞弊的,不是党员的将在毕业前不再考虑其入党问题,是预备党员的取消其预备资格且在校内不再考虑其入党问题,是正式党员的按学校给予的处分在党内讨论通过的基础上给予加重一级的党内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5.凡考试舞弊的,不是学生干部的将不再考虑其担任学生干部,凡是学生干部的立即撤销其学生干部,已获得的荣誉也将予以撤销。

    6.凡考试舞弊的,毕业前将不再有参评各种奖励的资格;已获得的各种荣誉称号将予以撤销,已取得的各种奖励将予以追缴收回。

    7.凡学生党员干部知道有考试舞弊倾向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制止,对发现的考试舞弊行为应上报会计学院,否则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的或影响恶劣的给予纪律处分。

    8.一个行政班级凡考试舞弊累计超过三次的,取消该班毕业前一切先进的参评资格;已获得的先进称号予以取消,已取得的各种奖励将予以追缴收回。

    9.凡考试舞弊过后查实的,仍适用于以上4~8条。

    10.本办法自2008年6月23日起施行,且不具追溯效力,解释权归会计学院党总支。与此同时,学校不对学生不及格及不及格门次有特殊要求和限制的,原则上会计学院也不再附加特殊的要求。

     

     

     

    会计学院党总支

    2008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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