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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二○○九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安排的通知
    2009-04-24 00:00   审核人:   (点击: )

    一、毕业生就业相关政策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2009年将继续贯彻执行国办发[2004]35号和豫政办[2004]50号文件精神,大中专学校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双向选择,在全国范围内自主择业。

    二、毕业生择业期限及办理就业手续的相关程序

    1、二○○九届毕业生择业期为2年。在规定的择业期内,学校将根据省就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毕业生的签约情况,分期分批办理毕业生的相关派遣手续。根据我院实际情况,2009年5月16日前落实就业单位且接收手续齐全并将《就业协议书》上交学校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可参加6月初首批派遣,其户口、档案随转。

    2、确因以下五种情况需将档案及户口关系暂留学校的毕业生,需在5月16日前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经院(系)主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签字,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审核,报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学校可将其档案和户口关系在规定的择业期内予以保留(最长保留时间至2011年6月30日)。在两年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将依据省教育厅就业办有关规定,予以分期分批办理就业报到证。具体办理时间将依据省就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每月于17-18日集中派遣一次,遇节假日提前。毕业生需在每月15日前将《就业协议书》交至学校招生就业工作处。择业期满,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其户口、档案按规定将转至生源所在地(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届时学生需持《离校手续单》及空白《就业协议书》在2011年6月30日前到校领取报到证及户口迁移证。符合填写申请表的五种情况如下:

    (1)协议书未签,已与意向单位或临时就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协议书未签,已与临时就业单位签订灵活就业合同;

    (3)已签就业协议,但手续不齐全需进一步完善接收手续;

    (4)已录取研究生,但录取通知书暂未寄达;

    (5)已考取公务员,协议书尚未寄达。

    3、不符合上述五种情况,而本人有意将档案及户口暂留学校的毕业生,可于5月16日前填写《保证书》和《待就业登记表》,申请缓转档案、户口,但必须在2009年8月20前将正式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与临时就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灵活就业合同原件交寄至就业指导中心。逾期不交且不向学校说明情况的毕业生,学校将视其为无就业意愿并将其户口、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

    4、有意愿回生源所在地就业且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需在2009年5月16日前写出书面申请并向学校交验空白协议书等相关材料后,可参加首批派遣,其户口、档案转至生源所在地(地、市)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5、鼓励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办理人事代理。

    近几年我校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表明,申请将户口、档案暂留学校的部分毕业生,在择业期满后其户口、档案被转至生源所在地,因学校不具备工龄计算、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养老统筹等诸多方面的职能,使得一些毕业生办理相关手续时受到了一定的局限,而人事代理制度在上述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有利于暂未就业学生今后的发展。因此,学校鼓励毕业生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实行人事代理。鉴于大部分毕业生在东校区,学校为方便应届毕业生,可免费代为办理人事代理手续,学生持空白协议书到学校就业办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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